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欠税公告办法》,标志着我国税收监管进入”失信即惩戒、欠税必曝光”的强监管时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私车公用”如何交税问题,在公司员工将车辆出租给公司,并且由公司调配给公司不同人员使用情形下,员工取得的该等租金,适用按月征收及按期纳税起征点标准,应符合现行增值税法相关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相反,若车辆虽然出租给公司,但是仍然专属于(不排除偶尔其他员工借用)该出租员工因其自身公务事项而使用,并且员工同时也因私使用该车辆的,则按次缴纳增值税以及适用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亦属合理
法院就主管异议进行审理的,应当根据案涉材料对案件法律关系进行准确定性,既不能因双方之间存在书面仲裁协议就草率驳回,也不能因原告起诉法律关系与仲裁协议所约定不同就一味受理,而是应当在审理程序问题时不忽视实体的重要性,在准确定性基本法律关系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
2026年新增值税法配套公告落地,系统收紧私募行业税收优惠边界:公募基金买卖证券收益继续免税,私募全面纳入金融商品转让征税体系;3%简易计税仅限契约制产品;合伙制与公司制基金适用6%一般计税;附保本安排收益可能被认定为贷款服务等。
2024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六“米易县税务局与攀枝花某某矿业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明确了税收滞纳金的法律适用路径,认为其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应受《行政强制法》的约束,为税务执法和司法审判提供了参考。
本文以恩施中大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为切入点,围绕拆迁补偿费采用直接成本法还是建筑面积法分摊的争议,指出税企分歧本质是受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受益原则为成本归集的核心准则,应依据合同法律关系与 “成本——收入” 因果逻辑识别受益对象,而非单纯按物理形态判断。正确适用受益原则,可有效解决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成本错配问题,化解税企争议,规范征管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