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关于“代理进口货物应如何征税”之规定,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要求 1.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虽从公众领域得知的信息,但自己通过劳动得知了特殊需要,如客户信息和需求等应为商业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
背景:某公司招聘吴先生为销售经理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程先生适用不定时工时制。双方的劳动合同也约定程先生适用不定时工时制。然该公司并未将其不定时工时制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程先生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发放加班工资;公司则认为程先生适用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费问题。 分析: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
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电梯供货及安装合同,B公司未付清款项,A公司行使物权请求权停止电梯, B公司认为A公司无权停止电梯,双方产生争议。 分析: 一、电梯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八项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境外自
随着同时涉及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的混合交易的不断涌现,在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款项时,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如何认定,成为税企争辩的焦点之一。 一、特许权使用费与技术服务费所得税税负区别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如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且该技术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则境外企业取得该技术服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