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投资领域,回购条款作为一种重要的退出机制,被广泛应用于投资协议。该条款允许投资人在特定条件下要求目标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从而保障投资人的利益。然而,当目标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回购义务时,投资人往往面临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困境。本文结合案例,对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而目标公司不能履行情况下要求目标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针对购房人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应根据购房人是否为商品房消费者来判断
一、《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修改完善主要出资人制度 提高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新
近年来,陆续出现一些司法判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为依据,主张加收的滞纳金也应以税费本金一倍为限。同样也存在相反主张的案例。这些冲突案例,引发了人们在税款滞纳金与强执滞纳金认识上的混乱。
二、不同阶段应适用不同性质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107之规定,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其中,税务文书包括: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之
三、“罚上加罚”印证“滞上加滞” 1、“罚上加罚”证明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七十二条之规定,[15]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由上可知,行政处罚决定所产生的罚款与拒不履行所产生的加处罚款,属于两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