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罚上加罚”印证“滞上加滞” 1、“罚上加罚”证明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七十二条之规定,[15]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由上可知,行政处罚决定所产生的罚款与拒不履行所产生的加处罚款,属于两种不同
四、认识上的误区 首先,在学界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例如,税款滞纳金没有上限,就意味着金钱给付义务没有上限,金钱给付义务没有上限,就意味着加处的强执滞纳金也不会有上限,这显然导致《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没有适用空间。 以上观点并不能成立。因为,“滞上加滞”并不存在计算上的难题。如果强执滞纳金采用固定数额,税款滞纳金在强制执行决定作出的当日是明确的
1、《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 《办法》
2024年8月29日至9月12日,我所杨薇律师至新加坡参加交流项目,对新加坡的法律体系、金融监管以及税收环境有了全面的了解。本文就新加坡的税收政策以及跨境经济活动中的涉税疑难问题进行初步的分享。
近期笔者遇到了这样一个咨询问题,某集团大连公司申请商标X成立了新的服装品牌,并委托一家青岛工厂进行加工生产。同时,集团又成立一家上海公司,负责服装的线上销售。为了让服装品牌显得高端大气上档次,该公司咨询能否在服装合格证上仅标注经销商为上海公司,不体现大连公司和青岛工厂?为了回复该公司提出的法律咨询,笔者进行了相关的检索,本文将围绕该问题做简要分析和讨论。
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印花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 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