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首先,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主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合伙企业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
2011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企业对代持的限售股转让负有纳税义务。 甲公司(代持股人)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协议转让给了乙公司(实际受益人),乙公司已全部付清对价,且双方已就标的进行交割,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解禁后,甲公司根
案情: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非固定家具以及家电不应计入其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精装修房屋,并自行采购木地板、门、家具、家电等作为装修的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该部分购置的物品作为其开发成本,并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
案情介绍: A公司注册地在B市,负责某高速(贯穿B\C\D三市)的通行费收取工作,一般情况下,A公司的高管应该在B市申报个人所得税,因A公司高管均为D市户口,同时A公司在D市设立了一家分公司,故,A公司想在D市税务局为高管申报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B市税务局认为:A公司注册地在B市,多年一直在B市代扣代缴个税,且A公司高管依然在
问:我司2012年5月发出一批化妆品原料委托其它企业加工,约定2012年10月提货。7月,我司与一商业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批化妆品出卖给该企业,提货前15日内付款,我司是否需要就该笔出售业务缴纳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几月?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财政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以下简称《旧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被定义为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同时,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颁布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以下简称《办法》)。故,在此期间的债务重组业务,会计上按《旧会计准则》进行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