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企业吸收合并及注销为背景,通过案例分析退税权利的归属与承继问题,梳理合并后主体及已注销公司股东申请退税、提起行政救济的法律依据,并提示相关实务风险与应对要点。
平台已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未实际代缴的,税务机关应向谁追缴?本文从征管法与个人所得税法出发,结合执法实践,厘清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义务的责任边界,论证已代扣未代缴情形下不应要求个人重复纳税。
本文结合真实案件,探讨税务机关在追缴滞纳金时是否必须以纳税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分析滞纳金的法律属性、过错认定规则及法院的变更理由,为企业应对税务检查与涉税争议提供实务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分别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和《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前者对失信信息分类、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作出全面规范;后者系统列举税务人员在征管、发票管理、税款执行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及处分标准,进一步强化税务执法约束与内部监督,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与税收安全。
本案聚焦“股权转让+对赌条款”情形下个税的应税事实与纳税时点:法院认定转让完成即生纳税义务,后续业绩补偿属新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既往纳税。文章以课税要素与实质课税原则为框架,提炼裁判要点并讨论制度改进路径,为投融资交易的税务合规提供可操作的参考。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对纳税争议提起行政复议需要清税的前置条件,但将清税设置为纳税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我国已迈入数据时代,已基本建成“以数治税”的税务监管新体系。新技术、新体系下,仍然设置“清税前置”规则,其立法目的正当性、必要性、可能的结果以及程序的妥当性,值得探讨。“清税前置”规则不仅限制甚至剥夺了纳税人的司法救济权,而且可能还会伤害到纳税人之债权人的权利。国家财政收入利益与纳税人权利之间需要寻找新的平衡,新平衡的关注点应转为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纳税人权利要得到切实保护,司法救济途径不可设阻,因此“清税前置”规则应予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