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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尚未收到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拒付货款吗?
 在尚未收到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拒付货款吗?
2008-01-22
在尚未收到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拒付货款吗?
问:我司的一家供应商现被法院查封,但其有为我司提供的材料尚未向我司开具发票请款,现该供应商要求我司付款,请问我司能否在未收到该供应商发票时支付货款?如对方不能开具发票我司该如何操作?如我司未收到发票而将该货款支付,将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答:1、对方发票未开时,能否先行付款的问题

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合同主体之间成立货物买卖关系的,其货物的交付日期、付款时间等事项,均由双方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如果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未支付款项的,将可能被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民事法律明确,合同双方可以就付款约定条件,在条件成就之前,付款方有权不予支付货款;但一旦条件成就,则付款就应依约付款,否则付款方也可能应向收款方承担违约责任。

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销售方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同时向购买方开具,否则就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若由此造成了税款的不缴、少缴或者滞后缴纳,并可能涉嫌构成偷税等违法行为。可见,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法定义务,无论合同是否约定,销售方都应当依法履行该义务。另一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税法有严格的明文规定,销售方应当按照法定时限开具发票,不得提前或者滞后;作为购买方,也仅有权要求销售方在前述法定时限内开具发票,无权通过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方式强行要求其提前或者滞后开具。

故,从付款义务与增值税开具义务的不同性质看,付款义务属于民事领域的范畴,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可作出任意约定;而开票义务则属于法定强制性范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权作出任意约定,而只能在遵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作出一定的安排。就贵司的情况而言,如果根据贵司与销售方的交易模式,以及前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规定,对方逾期未向贵司开具发票的,则通过向税务机关举报等方式要求对方立即开具发票。但如果合同中明确了付款时间,并且付款时间已届满的,则就合同约定的角度而言,贵司应依约付款,不应对方未开具发票而提出拒绝付款的抗辩,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已就先开票后付款或者开票同时付款或者付款同时开票等作出约定,且该等约定不违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律规定。

因此,如果合同约定之付款时间已到,则在未收到供应商发票时支付货款,并不会导致违法的后果;并且从现行合同法和发票管理制度看,若付款时限届满,却以发票未收到为由拒绝付款,不排除构成付款逾期的可能,除非以发票的开具作为付款条件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该约定未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2、未收到发票而支付货款可能的后果

如前所述,未收到供应商的发票之前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并不会导致任何违法的后果,无须承担任何违法的法律责任。但是,根据现行增值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增值税操作规范,增值税实行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方式进行征管,而在未取得供应商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相应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即无法予以抵扣,从而可能造成当期增值税的虚增和多缴。若贵司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直比较充足,存有留抵税额,而增值税又不实行退税,则将可能导致该进货相应之进项税额最终没有实际抵扣或者将在较长时间内逐步抵扣,造成资金上的占用甚至直接经济损失。

此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执法实践,成本、费用的扣除必须凭籍合法有效的发票;如果未取得发票的,则相应货物的采购成本将无法获得税前的扣除,从而将造成贵司企业所得税的损失。

3、对方未开具发票应如何处理

前已述及,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供应商应在法定开票时限内向贵司开具发票,而无论贵司是否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发票的开具并不以实际付款为条件。在供应商未依法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贵司有权向该供应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举报,要求税务机关责令该供应商向贵司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应依法责令该供应商开具。另一方面,根据现行司法实践,贵司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供应商向贵司开具发票。

当然,若贵司预期该供应商已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会长期拖延,则是否可以考虑在支付价款时,扣减相当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先行支付;或者进一步扣减相当于其成本与贵司适用之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差额部分先行支付,待供应商开具发票后,再将前述扣减款项立即支付给供应商,以便控制风险。但是,在按前述方式处理时,仍然不能排除贵司被追究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可能性。在控制风险与可能的违约责任之间,需要由贵司自行权衡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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