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注册资金未完全到位时的借款利息可以列支吗?
问:我公司系由香港投资方设立的独资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但在规定期内只实际到位人民币60万元,现因生产经营需要从银行借款人民币180万元。请问,该银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准予在税前列支。但是,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1]326号)第一条“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之规定,未在规定缴纳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外借款应扣除应到位而未到位部分的出资额后的差额部分,计付利息。因此,该企业只允许扣除利息的借款为140万元(180万元-40万元);不允许扣除利息的借款为40万元(100万元-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