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开发技术,所得能不能免税?
问题:
我公司接受一家企业委托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合同经过省级技术部门认定,双方约定开发的技术成果归委托方所有。请问,我公司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能否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回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同时,居民企业转让的技术要有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而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据此,该技术研发公司受委托开发的技术没有所有权,其取得的技术开发收入不是技术转让收入,不能享受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