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冷却塔是否应并入房产原值
问题:
按照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我公司与中央空调相连放置房屋外的冷却塔,是否应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回复:
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根据上述规定,中央空调属于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而冷确塔是中央空调的主要部分,应并入房产原值计缴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