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赋人权”的意义上讲,任何人或组织从事何种经营业务,原本是社会个体自主选择的生存权利,自由的经营选择也必然导致自由的经营竞争;而自由竞争同时伴随的无序所造成的自然资源极度浪费等社会危害的客观存在,又促使对社会个体之间的自由竞争调整、维护社会整体经济秩序以推动社会长期、有效、和谐发展等社会整体利益成为必然,任何社会经济个体合法有序经营、竞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成为社会必然选择。随着社会经济、法律的发展,竞业禁止,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纳入商业法律调整范畴。
所谓竞业禁止,即特定义务人不得从事与特定权利人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该义务的产生,或基于特定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如特约经销、生产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等,往往授权方通过合同约束被授权方在合同期内只允许生产、经销、使用授权方一家的产品及品牌,不得经营同类同行其它产品及品牌;而在合同终止后,不得再生产、经销、使用授权方的产品及品牌;或基于法律对特殊主体的明确规定,如世界各国《公司法》对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该规定是关于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法律理论在立法上的一点体现。董事是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产物,作为受信、委任管理公司的主体,董事是公司经营的决策者,是公司商业秘密的掌控者,因此,董事对公司忠实、忠诚,是公司所有者以及法律拟制主体公司对董事任职者天然、内在的利益诉求及标准;掌控公司经营决策及商业秘密的董事,未经公司所有者的同意,不得从事与任职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自然构成董事忠实义务的最基本条款,也必然反映到相应公司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制立法中。
关于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149条同时规定,对董事违法竞业经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此即公司法律理论上的所谓“公司归入权”。而这仅是董事违法后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董事违法竞业经营,还可能因触犯刑律而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65条规定,担任国有公司的董事,如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竞业经营,所得巨大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四机构的相关联合规定,人民币50万元构成巨大),将被追究承担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的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董事掌握公司商业秘密,董事违法竞业经营往往涉及违约披露、使用公司客户清单等商业秘密,而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因此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人民币50万元构成重大损失),将被追究承担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