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元强/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有关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公布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
徐元强/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有关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公布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16年2月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为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将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事项从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删除,并重新发布。
二、目前有哪些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目前,税务总局保留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将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和审批部门一一予以列明。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统一部署,税务总局持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布的87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截至当前,税务总局保留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其余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包括取消57项,调整为其他权力23项。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随着10多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通知》明确的6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中,有4项已经取消,保留的2项是: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通知》迫切需要作出修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明确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施机关、实施程序和监督检查措施,公布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等14项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并设置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列明了7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依据、实施机关、条件、数量、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期限。
三、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比较,《公告》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加入了国务院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背景;二是,根据行政审批改革审批情况,重新明确了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包括7项行政许可;三是,融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要求的规定;四是,结合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被许可人的服务和监管;五是,对行政许可文书式样进行了细化更新;六是,根据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重新设计了《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增加了条件、数量、有效期限、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期限。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是否继续有效?
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四议定书于
2015年4月1日在香港签署。该议定书对《安排》做了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了《安排》第八条(海运、空运和陆运)的第一款,规定一方企业在另一方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海运、空运和陆运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该另一方应予免税(在内地包括增值税及其它类似税种)。此修改是从《安排》第八条本意出发,针对内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将《安排》第八条第一款中“营业税”的表述修改为“增值税”,以保持《安排》在执行上的连续性。
二、第二条修改了《安排》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二款,规定就飞机和船舶租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5%,其他情况下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不变。
三、第三条修改了《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对一方居民转让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另一方居民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进行了征税权的划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虽有《安排》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一方居民转让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另一方居民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一方征税。该项转让仅限于在同一证券交易所买入并卖出的情况。“在同一证券交易所买入并卖出”是指股票买入和卖出的对象、数量和价格不是由买卖双方事先约定而是按照公开证券市场通常交易规则确定的行为。
(二)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基金应视为一方的居民投资基金,适用本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标准的投资基金,应视为一方居民投资基金:一是设立监管标准;二是基金管理标准;三是资金募集标准。
四、第四条针对《安排》第十条(股息)、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第十三条(财产收益),增加了主要目的测试的规定,以防止《安排》被滥用。
五、第五条修改了《安排》第二十四条(信息交换),将税务信息交换的内地税种范围由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扩大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旨在加大内地和香港间的税务信息交换力度和信息透明度。
《安排》第四议定书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自2015年12月29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