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 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 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 ,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上市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 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 ,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 ,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 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 , 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问题 的 ,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对违法违规的 ,依据《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可以依 照本指引规定,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和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对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状况进行评估评价,发布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良好实践案 例和经验 ,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 自 2022 年 5 月 15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证监公司字[2005]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