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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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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4121日起施行

20244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自2024121日起施行。

《关税法》共七章7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党对关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关税工作管理体制

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关于税目、税率的调整权限以及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明确关税适用范围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对相关领域扣缴义务人作出明确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规范关税税目税率的设置、调整和实施

明确包含关税税目税率表的进出口税则,是本法的组成部分;明确关税税率的种类,包括进口环节的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环节的出口税率,涵盖进出口环节的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规定各类关税税率的适用规则和调整机制。

四、完善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等制度

规定关税采取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维持现行关税计税价格的确定规则;明确免征、减征关税项目,并授权国务院根据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创新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制定关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维持现行相关政策安排,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境货物、物品等特殊情形的关税征收作出规定。

五、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完善关税征收管理制度

明确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照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将实践中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汇总缴纳税款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将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时申请退税的期限由1年延长为3明确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退还纳税人等。

六、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实关税应对措施

在维持现行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关税措施、征收报复性关税措施的同时,增加规定对不履行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可以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相关措施将以符合我国在有关国际条约项下义务的方式实施。同时,为确保相关措施的实施效果,明确对规避本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 

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自202491日起施行

为加强合规指引、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2024 511 日发布,自202491日起施行。

《规定》共五章4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总体要求

《规定》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创新监管模式,明确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统筹各方力量,着力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二、全面梳理列举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1)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对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热点问题进行规制,着力消除监管盲区。

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列举了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因素。

3)对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歧视待遇等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设置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

三、强化平台责任

平台企业掌握海量数据,连接大量主体,既是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的重点对象,也是协同监管的关键节点。《规定》突出强调了平台主体责任,督促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竞争行为加强规范管理,同时对滥用数据算法获取竞争优势等问题进行规制。

四、优化执法办案程序规定

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辐射面广、跨平台、跨地域等特点,对监督检查程序作出特别规定,根据重大案件的连接点确定管辖权。创设专家观察员制度,为解决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难点问题提供智力支撑和技术支持。

五、明确法律责任

发挥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组合拳”作用,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有效衔接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同时,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强化监管效果。 

三、新修订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自20245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财政部等六大部门发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重要修订,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特许经营的管理框架,特别是加强民间资本,尤其是民营企业参与特许经营项目的引导和支持

《管理办法》共八章67条,主要重点内容包括:

一、规范特许经营实施方式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在适用领域方面,为“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体育、旅游等”在适用项目方面,明确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于使用者付费项目,并进一步明确使用者付费包括特许经营者直接向用户收费,以及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

二、禁止无依据向特许经营者收费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特许经营者获得协议约定期限内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并取得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同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政府鼓励并支持特许经营者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进社会公众福祉,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通过前述擅自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特许经营者收费,增加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成本。禁止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名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特许经营项目,根据、参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确定民营企业参与的具体方式。

四、延长最长特许经营期限

为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新修订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自202451日起施行

作为具体领域和行业性公平竞争审查的首部部门规章,《审查规则》细化实化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审查规则》针对招标投标实践中易发常见的各类不合理限制,规定了审查具体要求,重点破除资格预审、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定标标准、信用评价、保证金收取等方面的交易壁垒。

《审查规则》共五章2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审查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政策制定机关,它们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进行审查评估,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政策措施。

二、审查标准

《审查规则》规定了审查具体标准,解决在资格预审、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定标标准、信用评价、保证金收取等方面的交易壁垒,以促进审查公平竞争。

三、审查机制

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           监督职责

各级招标投标指导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任何主体发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反映。各级招标投标指导部门和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各类有违公平竞争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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