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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从GSCP税务争议案看中国反避税趋势
案例分析:从GSCP税务争议案看中国反避税趋势
2025-09-29
案例分析:从GSCP税务争议案看中国反避税趋势

作者:严锡忠

一、案情简介

 

GSCPBouquetHoldingsSRL(中文译名:高盛资本合伙Bouquet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GSCP)是一家依照巴巴多斯法律组建的公司。GSCP持有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口子酒业)25.27%的股权。

2009年8月,口子酒业向GSCP派发2008年度股息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10%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GSCP授权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向中国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巴税收协定》)第十条的规定,对取得的上述股息所得按5%的优惠税率征税。2012年10月31日,中国税务机关作出决定,否定了GSCP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认为。具体理由为:GSCP提供的登记注册资料表明,其企业类型是依据巴巴多斯法律(SocietieswithRestrictedLiabilityAct,1995)成立的“InternationalSRL”。根据巴巴多斯法律规定,这一类型的企业可以适用较低的优惠税率,并且对资本利得免税。因此,GSCP从口子酒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在巴巴多斯是免税的。同时,GSCP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也表明,巴巴多斯当地税务机关对其从口子酒业获得的股息收入没有征收企业所得税。据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等文件的规定,GSCP属于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的情形,因此,否定GSCP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不同意GSCP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2016年6月30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GSCP经过多次减持,将口子酒业流通股份1.36458亿股全部予以转让。扣除交易费用及投资成本,转让口子酒业股份收益共计人民币4,656,418,519.77元。2018年8月10日,中国税务机关要求GSCP缴纳税款465,641,851.98元,GSCP为此诉至法院。GSCP主张其为巴巴多斯税收居民,根据《中巴税收协定》第十三条,仅巴巴多斯税务机关对其转让口子酒业股份所得的收益具有征税权,其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无需就该收益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巴税收协定》的目的是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四条规定:“本协定并不妨碍缔约国一方实施其旨在防止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律规定。”据此,为了防止非居民企业逃税和避税,中国的反避税法律、法规不受《中巴税收协定》的影响。根据GSCP主张,就案涉股权转让收益,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巴巴多斯,其均不具有纳税义务,该主张明显不符合《中巴税收协定》宗旨和中国反避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驳回GSCP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分析

 

上述案件表明,就GSCP股息问题而言,中国税务机关在2012年只是否决了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但并未完全否定其巴巴多斯税收居民身份;但在2024年,针对GSCP股份转让所得,中国法院直接否决了GSCP巴巴多斯税收居民身份,这与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协定滥用)中确定的“主要目的测试(PrincipalPurposeTest,PPT)”规则有关。为什么针对同一主体,在适用标准上出现了两种不同的依据呢?是否预示着中国在税收协定执行中从“受益所有人”标准转向“主要目的测试”(PPT规则)?

1、“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Owner)规则适用的困境

1)适用范围狭窄,无法覆盖新型避税场景

“受益所有人”规则聚焦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对资本利得、财产转让等其他所得缺乏直接约束。在口子酒业案中,GSCP转让股权的收益属于资本利得,“受益所有人”标准无法直接适用,导致税务机关需通过国内法《议定书》第四条和PPT规则间接调整。

“受益所有人”认定,依赖对中间层实体“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认定,但跨国企业可通过拆分交易、虚构职能等方式规避审查。例如,某企业通过BVI公司持有中国资产,虽形式上满足持股比例要求,但实际管理和风险承担仍集中在最终控制方,“受益所有人”测试难以识别此类安排。

2)形式化审查与实质经济活动脱节

过度依赖客观指标,忽视主观意图。“受益所有人”判定强调资产规模、人员配置等量化指标(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列举的五项不利因素),但部分企业通过“纸面合规”即可满足要求。例如,某空壳公司在避税地雇佣1名兼职员工,形式上符合“人员配置”要求,但实际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经营。

随着跨国企业避税手段从“简单导管架构”转向“混合错配”、“数字经济常设机构规避”等新型模式,“受益所有人”标准的滞后性日益凸显。例如,通过混合工具将股息伪装成利息,或利用虚拟架构转移利润,“受益所有人”规则难以有效识别。

3)征管实践中的执行难题

税务机关需获取境外企业的财务报表、职能风险分配等核心数据,但受限于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机制的效率,往往难以全面核实。

2、“主要目的测试”(PPT)规则的应用

1)从“形式合规”到“实质目的”的范式转型

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并重。PPT规则通过“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协定优惠”的主观标准,结合“导致双重不征税”的客观结果,实现对避税安排的精准打击。在口子酒业案中,法院认定GSCP的架构设计“主要目的是规避中国税收”,即使形式上符合协定条款,仍可否定其优惠资格。

动态覆盖新型避税模式。PPT规则不局限于特定所得类型或交易形式,可灵活适用于数字经济、跨境重组等新兴领域。例如,某跨国公司通过“用户参与价值”转移利润至低税地,虽未直接涉及股息分配,但税务机关可通过PPT规则认定其交易目的为避税。

2)与国内法反避税体系的深度协同

衔接一般反避税条款(GAAR)。PPT规则与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合理商业目的”原则形成互补。例如,某企业通过“税收洼地”设立空壳公司转移利润,税务机关可同时援引PPT规则和GAAR进行调整,增强执法力度。

强化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一致性。《BEPS多边公约》要求缔约国将PPT规则纳入税收协定,并明确“协定不影响国内反避税措施”。在口子酒业案中,法院依据《议定书》第四条直接适用国内反避税法律,突破了传统协定优先原则,体现了PPT规则对国内法的强化作用。

3)提升国际税收治理的协调性

2013年6月,OECD针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ErosionandProfitShifting,BEPS)问题发布《BEPS行动计划》。2015年11月,G20领导人峰会批准15项行动计划成果报告。其中,BEPS行动计划第6项成果为《防止协定滥用》,属于四项最低标准之一。

《防止协定滥用》建议各国在税收协定中加入一个更为概括性的一般反滥用规则,即主要目的测试(PrincipalPurposeTest,PPT)。在《BEPS多边公约》中,OECD明确指出PPT规则是唯一能够满足最低标准的方法,并将其提升为公约第七条的核心内容,巩固了PPT规则作为满足最低标准唯一条款的地位。根据《BEPS多边公约》第16条之规定,缔约国可在以下两种反滥用规则中选择其一:单独适用PPT规则;同时适用PPT规则和简化版LOB条款。中国于2017年签署了《BEPS多边公约》,中国通过提交《公约》立场声明,明确选择单独适用PPT。因《公约》涵盖了中国102项生效税收协定(安排)中的100项,其中,包括《中巴税收协定》。公约生效后,所有被公约涵盖的100项协定(安排)将自动达到最低标准。这为法院适用PPT规则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BEPS框架下的未来趋势

 

1、“受益所有人”与PPT规则的互补性

双重防线的构建。中国在2018年修订“受益所有人”规则时,已引入BEPS成果,例如扩大安全港范围、强化“实质性经营活动”判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同时,PPT规则作为兜底性工具,对“受益所有人”未覆盖的场景进行补充,形成“分类管理+综合审查”的立体化反滥用体系。

动态调整与协同适用。税务机关在实践中需结合两种规则进行穿透式审查。例如,某企业通过香港子公司持有中国资产,税务机关首先审查香港子公司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标准,若不符合,再通过PPT规则评估其整体架构是否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2、数字化与全球化背景下的规则升级

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PPT规则可灵活适用于“用户参与价值”、“营销型无形资产”等数字经济要素的征税权分配。例如,某社交媒体公司通过虚拟架构将广告收入转移至低税地,税务机关可通过PPT规则认定其交易目的为避税,主张来源国征税权。

推动国际税收规则的包容性发展。中国在《BEPS多边公约》中选择“单独PPT”模式,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税收治理提供了范例。未来,随着OECD“双支柱”方案的落地,PPT规则可能进一步与“全球最低税”、“市场国征税权”等新机制协同,形成更高效的反避税网络。

3、中国方案

从“受益所有人”到PPT规则的转变,是中国适应国际税收治理现代化、提升反避税精准性的关键举措。受益所有人标准的局限性催生了PPT规则的广泛应用,而后者通过主观目的审查、全场景覆盖和国内法协同,实现了对协定滥用的系统性打击。在口子酒业案中,两种规则的交替适用和国内法的强化援引,彰显了中国税务机关在维护税收主权与优化营商环境间的平衡智慧。未来,随着数字经济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需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PPT+国内法”的三维反滥用体系,为全球税收治理贡献“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