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一些尚未售出的商品房对外临时出租,请问对这些房屋可以提取折旧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问:请问税务机关为我公司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出错该怎么办? 答: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问: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何界定? 答:《外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其他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5年。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须提出申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可
问: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 答;(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
问;我在松江注册了一家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我现在在浦东有经营场所,请问我能在浦东购买发票吗? 答:您可以在浦东购买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困难,将开发的部分房产作价,抵偿所欠施工企业单位的债务,应该如何进行纳税处理? 答:对于以房产抵偿债务,《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依据谨慎性原则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房产抵偿债务应该视同销售不动产,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另外,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问:单位代征工商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此税收是否有专门规定?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代征税款手续费属于应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关于代征税款手续费免税的书面文件,因此,单位取得得代征税款手续费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唯一的例外是,国家税务总局
我们是一家2005年4月刚成立的生产型企业,由进出口权,公司成立以来,我们做了两单出口业务,但税务部门不给退税,理由是新成立的企业出口不退税,请问这有法律依据吗? 答:有关你公司出口退税的问题,税务部门的说法是有道理的。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
问:我们公司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过认证抵扣,但现在税务部门发现发票的地址栏里有错别字,要求我们将已经抵扣的该笔进行税款转出。 答: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第五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
问:我公司从美国一家公司购买专利使用权,对方开具的发票我公司可以入账吗?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从境外取得的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是可以入账的,但应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