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下,大量存在着税法概念与民商事法律不一致甚至相矛盾之情形。如果说,这一情形的产生可归结于税法在现行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性,那么,就税法层面本身而言,同样的概念范畴其内涵、外延应当是统一的、一致的,而不应出现不同单税种下,对同一概念范畴却作出了差异化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和解释。这既有违法律的确定性和严肃性,更不利于税法在实践中
案情:A公司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通过且收到了税务所的进项抵扣清单。所以,A公司就该笔进项税额当月进行了抵扣。然而,三个月后,税务局通知,该发票经比对系统比对的结果是“缺联”。现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补税。 分析: 所谓“缺联”,指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
问: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首先,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主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合伙企业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
2011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企业对代持的限售股转让负有纳税义务。 甲公司(代持股人)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协议转让给了乙公司(实际受益人),乙公司已全部付清对价,且双方已就标的进行交割,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解禁后,甲公司根
案情: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的非固定家具以及家电不应计入其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精装修房屋,并自行采购木地板、门、家具、家电等作为装修的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该部分购置的物品作为其开发成本,并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
案情介绍: A公司注册地在B市,负责某高速(贯穿B\C\D三市)的通行费收取工作,一般情况下,A公司的高管应该在B市申报个人所得税,因A公司高管均为D市户口,同时A公司在D市设立了一家分公司,故,A公司想在D市税务局为高管申报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 B市税务局认为:A公司注册地在B市,多年一直在B市代扣代缴个税,且A公司高管依然在
问:我司2012年5月发出一批化妆品原料委托其它企业加工,约定2012年10月提货。7月,我司与一商业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批化妆品出卖给该企业,提货前15日内付款,我司是否需要就该笔出售业务缴纳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几月?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财政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以下简称《旧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被定义为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同时,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颁布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以下简称《办法》)。故,在此期间的债务重组业务,会计上按《旧会计准则》进行账
案情:限售股名义持有人需就减持所得履行缴纳义务 某公司A将其所持限售股在解禁前转让给自然人B,实际收取了转让价款,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限售期解禁后,因股市行情低迷,为避免进一步损失,B指示A将该股票全部抛售。A认为该股票已转让给B,应由B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与A无关。税务机关则认为,该股票仍在A名下,并以A名义对外抛售,应由A申报缴
问: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行不行?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之规定,一旦达到一般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