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在以下几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形下,对A公司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第一种情况:A向B购买货物,B开票给A,A付款给B,A抵扣进项。——开票方与收款方一致;第二种情况:A向B购买货物,B委托C开票给A,A付款给C,A抵扣进项。——开票方与收款方一致;第三种情况:A向B购买货物,B开票给A后委托C代收款,A付款给C,A抵扣进项;——开票方与
税务筹划,自20世纪90年代初被引入我国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企业、高收入人群所认识、所接受、所重视。提供税务筹划的机构及这些机构所推出的税务筹划方案,也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与此同时,随着税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税务系统执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税务机关对所谓筹划方案的审核、识辨能力和方法也在不断提高。很多税务筹划方案,经税务稽查后,被认定违反相关
众所周知,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中任一之行为,皆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从而承担刑事责任。 如单位或个人发生虚开普通发票之行为,则一般依据《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版)》之规定,以“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为由,对实施该行为
案情:境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共同在境内设立C公司。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向A公司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现C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C公司就该股权转让事项承担所得税纳税或扣缴义务。C公司是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吗? 律师分析: 1、C公司不是该股权转让事项之纳税义务人
问:股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答: 1、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采用申报管理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之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从原来
随着国税总局2009年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税发[2009]2号),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法》之“特别纳税”条款越来越关注,特别是经常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面临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时,首
背景: W公司长期从境外进口原材料,2011年3月该境外供应商追溯下调2011年度的商品价格。由于之前货款已全部支付,境外供应商将多收的货款以退款的形式返还给W公司。境外供应商降价后产生的关税差额是否可以退还? 分析: 因境外供应商降价
问:自然人名下境内探矿权转让,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之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发布《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就境外中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认定标准予以细化,但律师认为,该国税发[2009]82号不能直接适用于境外中方间接控股企业。 1、国税发[2009]82号文只适用于境外中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