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A公司是新加坡企业,其与境内B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服务,B公司直接向A公司支付服务费,而A公司同时与境内劳务公司C公司签订协议,约定C公司根据A公司要求招募工程师并签订劳动合同,该等工程师根据A公司指示,长期(超过一年)固定为B公司提供服务,A公司则向C公司支付工程师薪资及管理费。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
案情介绍: A公司向B公司就某建筑工程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A公司与B公司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及安装合同,A公司在上海已根据销售合同缴纳17%增值税,但B公司(即建筑工程总包商)表示其还将在当地代扣代缴A公司建筑业营业税,缴纳基数均为销售合同及安装合同的总价,双方遂起纠纷。 律师分析:
目前自然人购买信托产品现象日益普遍,而信托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发行的信托产品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信托资金投资领域从股票扩展到酒类、艺术品等。自然人投资者从信托公司所取得的产品收益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亦随之引发关注,律师认为对信托产品收益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视投资者购买的具体信托产品而定
案情:某公司欲招聘一位外籍员工,该外籍员工认为:其作为外籍人士且工资、薪金较高,其应当就工资、薪金所得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须公司代扣代缴;公司则认为:若其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就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了。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
案情介绍: A企业原系一家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隶书上海市某区国资委。2009年8月,某区国资委将A企业出售给非国有B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B公司以A企业未缴纳清算所得税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降低转让价款。 分析: 一、从非公司制法人变更为公司制法人,非属法人终止清算的法定事由 改制前,A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适用于《全民
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尚未实际开发。现该企业拟以该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酒店管理公司。请问,该情况下能否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之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
在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下,大量存在着税法概念与民商事法律不一致甚至相矛盾之情形。如果说,这一情形的产生可归结于税法在现行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性,那么,就税法层面本身而言,同样的概念范畴其内涵、外延应当是统一的、一致的,而不应出现不同单税种下,对同一概念范畴却作出了差异化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和解释。这既有违法律的确定性和严肃性,更不利于税法在实践中
案情:A公司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通过且收到了税务所的进项抵扣清单。所以,A公司就该笔进项税额当月进行了抵扣。然而,三个月后,税务局通知,该发票经比对系统比对的结果是“缺联”。现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补税。 分析: 所谓“缺联”,指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
问: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如何缴纳所得税? 答:首先,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主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合伙企业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
2011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企业对代持的限售股转让负有纳税义务。 甲公司(代持股人)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协议转让给了乙公司(实际受益人),乙公司已全部付清对价,且双方已就标的进行交割,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解禁后,甲公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