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实践中许多人认为,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限于特定对象——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因个人既非金融企业也不是非金融企业,故企业向个人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不允许其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也有人持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且在法定扣除限额内的,应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案情介绍: 某出租车公司购得新车并取得营运证,同时支付车辆购置税和保险费,购车人为出租车公司,营运证为出租车公司,车管所登记的也是出租车公司,共支付费用40万元。张某向公司支付50万元后,受让该车,但车主和营运证不变更。张某又委托出租车公司将该车承包给司机运行,司机以公司名义运营,出租车公司每月向司机收取4500元,4000元付给张某,其
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以存续分立方式,新设一家酒店管理公司,A企业依旧存续。A企业原持有之土地使用权按分立协议分割过户至酒店管理公司,并由该该公司单独运作酒店业务。请问,该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应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方始予以征收土地增
在我国建筑、安装工程实务中,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材料提供方式不尽相同,可以有如甲供材、包工包料等选择。而合同约定的材料提供方式往往成为税务机关对承包合同进行定性的依据,很大程度上对相关主体的税款承担产生影响。故,明确不同材料提供方式相应的税务处理,能够有效强化对视同销售这一行为的理解,避免税收法律争议。 (一)“甲供材料”合同
案情: 某企业于2009年5月向其关联企业提供借款1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但该企业持续亏损且至2011年底已资不抵债,致该笔借款无法收回。该企业拟向税务机关申报认定该笔款项为资产损失,从而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分析: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
案情介绍: A公司投资1000万元设立全资农业公司B。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B公司持续亏损,至今已累计亏损500万元。A公司据此陆续向B公司提供借款2000万以维护其正常运营。A公司预计B公司未来几年内都难以产生足够的盈利,但A公司自身历年均有巨额利润。如何操作能使得B公司的亏损不因五年弥补期限而实际流失? 案例分析:
问: 我司是一家生产医用产品的企业,因此很多原材料具有有效期。随着我们的产品越来越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由于过期而报废的原材料再所难免,请问这些过期报废的原材料需要做进项转出吗?
将契税与婚姻联系在一起,总能引发轰动效应。2011年,《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颁布时,便引发了媒体、网友热议。《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发布,更让人们多出了几分遐想。  
2014年初,律师接到税务部门咨询电话:某税务所在某房屋买卖纳税申报中发现买卖双方合同作假,拟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哪个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这不禁使律师联想到房地产交易中房屋中介经常介绍的“节税方案”——阴阳合同,做低房价。 “阴阳合同”,从合同法、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一)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 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自《公告》发布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