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期货交易者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者是指依照本法从事期货交易,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期货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 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
第七十一条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二条 期货经营机
第八十八条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实时公布期货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期货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期货交易行情的权益由期货交易场所享有。未经期货交易场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期货交易行情。 期货交易场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依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八十九条 因突发性事件影响期货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
第一百零六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资料;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纵市场行为给交易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割库有本法第一百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期货交易场所暂停或者取消其交割库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