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nbs
【基本案情】甲公司系一家外商投资的制造型企业。2010年之前,甲公司处于筹建、开办期;2010年,甲公司承接首单业务。2016年,甲公司所在区国家税务局向甲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对该公司与关联企业间的2010-2013年业务往来等转让定价问题进行税务立案调查。此次调查,主要原因是甲公司2010年、2
案情介绍: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自营及代理各类货物进出口的贸易公司,设有外汇账户,因多年自营货物进出口业务,该外汇账户中留存了部分自有外汇。经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咨询,得到肯定回复后,甲公司在代理进口时存在部分以自有外汇进行付汇的情况,具体为:境内委托方与外商联系,就所需货物名称、数量、货款等事宜谈妥后,委托甲公司进口并处理报关等事宜。委托方与甲公司签订
一、滥用财务会计准则(一)收入端1、提前确认销售收入这种虚增业绩的方式建立在有真实交易的基础之上,只是将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本应在以后期间确认的收入提前到当期确认。如,某公司收到来自某客户的一批预付货款,由于在当期内并未交货,因此这笔款项应该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款项。但,舞弊公司为了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主要内容】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主要内容】一、《通知》第五条第(三)项所称“三年(36个月)内”,是指自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36个月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