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限售股名义持有人需就减持所得履行缴纳义务 某公司A将其所持限售股在解禁前转让给自然人B,实际收取了转让价款,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限售期解禁后,因股市行情低迷,为避免进一步损失,B指示A将该股票全部抛售。A认为该股票已转让给B,应由B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与A无关。税务机关则认为,该股票仍在A名下,并以A名义对外抛售,应由A申报缴
案情介绍: 甲公司就欠付货款起诉乙公司,主张其曾以挂号信方式向对方主张债权以中断诉讼时效,乙公司则表示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但原告所称之挂号信,地址信息不详同时欠缺必要的签收回执,未曾到达被告,故而认为,其对甲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
问:小规模纳税人如果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行不行?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之规定,一旦达到一般纳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实践中许多人认为,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限于特定对象——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因个人既非金融企业也不是非金融企业,故企业向个人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不允许其在所得税前扣除。但也有人持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只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且在法定扣除限额内的,应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案情: 某公司将10件货物委托某快递公司运输至上海,该快递公司签发了印有免责内容的快递单。在运输过程中 4件货物丢失,价值为1万元。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1万元。终审法院认定快递公司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仅判决快递公司按5倍的资费赔偿,而无须赔偿货物损失1万元。 分析: 日前,快递业务因其
案情介绍: 某出租车公司购得新车并取得营运证,同时支付车辆购置税和保险费,购车人为出租车公司,营运证为出租车公司,车管所登记的也是出租车公司,共支付费用40万元。张某向公司支付50万元后,受让该车,但车主和营运证不变更。张某又委托出租车公司将该车承包给司机运行,司机以公司名义运营,出租车公司每月向司机收取4500元,4000元付给张某,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