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第六条对非应税交易作部分列举,是否具有穷尽性尚存争议。本文结合增值税制度原理,认为“交易”是征税前提,未列明但不构成交易的收入亦不应征税,并以财政补贴等为例进行分析。
本文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展开讨论,分析理论界五种不同观点(数罪并罚、法条竞合、牵连犯、吸收犯、结果加重犯),并主张适用吸收犯理论。
卢国阳 文案例简介: 2020年3月,江苏某合伙制基金甲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持有A公司10%的股权,股权投资成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增资入股相关协议约定,A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在A公司未能完成对赌条款时,甲企业有权要求A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按照年化9%的标准回购该10%的股权。2023年3月,因A公司未能完成对赌条款规定的条件,甲企业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