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了QFLP架构中境外法人LP的税率适用标准,厘清了常设机构的认定路径,并探讨香港居民投资是否可享5%税率优惠,帮助境外投资者明确其在华投资的税务责任和协定待遇适用边界。
中国新增值税法以要素为核心立法标志着税收立法理念的重要转变。本文从“空间要素”“资金要素”两个维度出发,分析新法如何弱化原则表达、强调可操作性,从而推动税制简化与税负顺畅转嫁,并展望其对未来税收立法和政策执行的深远影响。
近年来,陆续出现一些司法判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为依据,主张加收的滞纳金也应以税费本金一倍为限。同样也存在相反主张的案例。这些冲突案例,引发了人们在税款滞纳金与强执滞纳金认识上的混乱。
二、不同阶段应适用不同性质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107之规定,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其中,税务文书包括: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20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号】之
三、“罚上加罚”印证“滞上加滞” 1、“罚上加罚”证明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七十二条之规定,[15]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由上可知,行政处罚决定所产生的罚款与拒不履行所产生的加处罚款,属于两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