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10年度颁布的与反避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国税发[2010] 75 号文《<中国政府与新加坡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被视为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文追溯实施至
该解释在经合组织的税收协定范本基础上,对协定实施中常见的问题如此深入具体地进行官方意见阐述尚属首次,对协定中的焦点问题如常设机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收益等进行了列举。以在协定中颇受关注的境外机构在境内活动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的问题为例,协定的深入解析了固定场所常设机构、建筑工程常设机构、劳务常设机构以及代理人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采用了列举并配以限制性适用的方式,有效减少实践当中的争议,既通过具体的“六个月期间”和“183天期限”等标准限定建筑工程和劳务活动的常设机构认定,又能通过固定营业场所的一般定义涵盖和加强除用特定标准如时间衡量认定为常设机构的建筑和劳务等活动外的监管。
解释明确提出了不少值得协定国居民企业详细解读并思考的问题,诸如对劳务常设机构的规定中,如何与境外人员派遣安排相区分,从而合理的安排派遣人员,而不构成劳务常设机构。解释对此也明确了一定的标准,即通过海外母公司的控制权、获益权、风险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判断。企业以此具体标准可以逐一对照评估并调整目前的合约以及人事安排是否满足解释条文所列举的条件,以降低常设机构认定风险。再如针对雇员和企业雇佣的其他人员问题,提出以接受控制和指示作为定义,有助于对于实践中通过劳务外包而通过第三方雇员实施的劳务时间是否应该在183天以外计算的争议问题的理解,虽从文意上解读应该予以否定,但落实到各地税局是否能有相同的理解,仍有待商榷。
鉴于以上分析,律师建议在中国开展商业活动的外国企业全面了解该解释的内容,针对解释中涉及的与自身经营活动相对应的条文仔细研读,对照着重新审视和评估自身的业务模式,合理评判并降低其在中国活动可能面临的如被认定为常设机构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