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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应一次性计入当年度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应一次性计入当年度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3-09-03
该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应一次性计入当年度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情:

某企业于2008年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便在当年度会计核算中将该收入在5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

该企业将该收入在5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税的依据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该通知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度汇算清缴的规定,能否用于08年及以后年度,通知中没有提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中明确:“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11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故该企业应于2010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股权转让收入,一次性列入应纳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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