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转让方转让股权,受让方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在受让方支付最后一笔股权转让款之前,将其持有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给受让方。那么,转让方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答:
转让方的主体类型决定了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若转让方为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之规定,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及其纳税义务的确定,以股权变更登记为要件,而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无关。一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其纳税义务即产生,而无论款项是否支付、何时支付。
(2)若转让方为非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可见,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其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居民企业并无实质区别。
(3)转让方为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除了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外,并且需要转让方已实际收悉价款为要件,比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条件更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