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公司去年10月份向个人租赁一辆轿车(个人所有)作为公司业务用车,双方签有车辆租赁协议。该公司已向出租人支付了部分车辆租赁费,但是出租人为了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始终不愿意提供合法的租赁费发票给该公司进行帐务处理。该公司应如何正确面对相关涉税法律问题?如何获得出租方合规的租赁费发票来维护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发票,是其法定义务。出租人拒不提供发票,承租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以此作为租赁费真实发生的有效凭证,用以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七)财产租赁所得;……”。故,承租人租赁个人车辆,并向个人支付租赁费,依法负有代扣代缴出租个人之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相反,若承租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其可能面临着被税务机关处以所未扣缴税款0.5至3倍罚款的风险。
但是,根据
当然,鉴于个人出租车辆是否实际缴纳营业税,仍然需要结合其月租金是否超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布之营业税的起征点。若超过起征点的,则个人需全额缴纳营业税,并由个人自行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若未超过起征点的,则营业税纳税义务即不存在。
故,律师认为,该公司应当在向个人支付租金时,依法履行其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税率为20%;在该公司已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下,其可凭籍与自然人的车辆租赁协议、租金(扣除个人所得税款)支付凭证和对方的签收记录,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凭证,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以将该等支出作为企业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另外,某些企业根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布的营业税起征点,判断向个人支付之租金可能涉及营业税(超过起征点)及其附加税费的,在对方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扣留了相当于该发票金额与其适用之企业所得税税率乘积的款项,以免造成企业所得税的损失。但这种扣留是否会被认定为企业逾期付款,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二、就出租人拒绝开具发票行为提起诉讼。
就双方合同关系而言,开票应为合同的从给付义务,而非单纯的附随义务,因此,应当具有可诉性。即在出租方未依法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以此为由起诉法院,要求出租方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对于发票开具的诉讼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09]14号)第10条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了要求开票具有可诉性。但对要求开具普通发票能否起诉未予明确。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作出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其并不认为要求开具普通发票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但承租人可就此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咨询或者直接起诉,看其是否受理申请。
若开具普通发票的诉讼确不可行的,则承租人可考虑从出租人存在其他违约情形,起诉出租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此诉讼中,企业和出租人对租赁合同、租期、租金等事项进行确认,并取得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文件。在税法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认可司法裁判文书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当然,司法文书是否确足以成为所得税前的扣除凭证,律师建议该公司应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
三、向税务机关举报出租人拒绝开具发票行为,要求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出租人拒开发票的法律后果有二:一是税务机关责令其开具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视情节决定处罚款;二是补交税款并承担滞纳金。承租人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请求纠正出租人拒绝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通常在承租人提出正式举报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立案进行检查,并就出租人是否开具发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事宜答复举报人。
律师建议,该公司可积极进行举报,若税务机关对企业请求不予回应或不作为的,法律赋予该公司可以就税务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以此督促税务机关履行查处发票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