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的相关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这里“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税法规定的税费支出”,就目前为止,尚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扣除的税费支出。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十条明文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故,若非居民企业与扣缴义务人签订的有关合同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则扣缴义务人代为承担的企业所得税(若为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则可能还包括营业税等)均应视为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价外费用,依法应并入“收入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用公式表示则为(假定实际征收率为10%):扣缴义务人应代为扣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含税收入/(1-10%)*10%;或者不含税收入/(1-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