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A公司出租厂房给B公司,双方约定,月租金3万元。但在发票开具环节,A公司未向B公司开具3万元的房租营业税发票,而是1.5万元开具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1.5万元开具房租营业税发票。双方对此签订补充协议特别约定:“修改房租金额只为代开房租发票时使用,一切协议以原租赁协议为准。”
分析:
如果A有限公司向B公司出租厂房,却开具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将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将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一、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遭受5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以及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房屋租赁业务作为营业税应税项目,应由出租方如实向承租方开具租金营业税发票。
A公司系将房屋出租给B公司,而非向B公司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故,A公司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现行增值税及其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之规定,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以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着真实的经营业务行为为基础:若双方之间存在着真实的经营业务行为,则依法应当由提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并收款的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接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并支付款项的一方则应当取得相对方的增值税发票。若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经营业务行为,则一方不得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另一方也不得接受一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述“真实的经营业务行为”,限于销售销货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交易。判断是否存在“真实的经营业务行为”,参考依据包括合同、订单、支付凭证等。
因此,A公司在未向B公司销售原材料的情况下,却向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第205条规定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将可能面临严峻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