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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先税后证”是否意味着“税证分离”?
疑难解答:“先税后证”是否意味着“税证分离”?
2015-01-29
疑难解答:“先税后证”是否意味着“税证分离”?
严锡忠
问题:
      在契税征纳环节存在“先税后证”的做法,是否可以认为契税只需基于不动产合同征税,而无需关心权属登记?或者说,两者之间可否按照“税证分离”来理解?
 
 
解答:
      “先税后证”是一种操作程序,而不是法律原理。这种操作程序主要在于提升征管效率,因为,契税的征收特点是:1、纳税人分散,契税税率低,直接征收成本效益不明显;2、发生一次性,对纳税人来说并非经常性发生;3、产权交易证明文件集中在房产部门办理。这些特点决定了契税税源分散,直接征收成本高,征收不经济。而采用“先税后证”的做法,无论对征管部门还是纳税人无疑都是便捷的。
      但是,“先税后证”本身就表明了税、证不可分离的原则,否则就不存在“后证”一说。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指出,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这充分说明,所谓“先税后证”,没有“后证”,“先税”的效力也会丧失,税、证不仅不可分离,而且再一次证明了契税是以权属的最终确立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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