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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新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01-29
新法规速递: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许淡人

    
      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531日起施行。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分类及划分标准
      该办法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并明确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划分标准。
      2、明确了对不同管理分类的出口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该办法规定,“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电子信息齐全并经预审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式申报,申报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除提供上述原始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外,还须同时按规定报送收汇凭证”。
      3、明确了国税机关对不同管理类别出口企业的风险防控措施
      国税机关通过预警评估发现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已办理的退(免)税存在骗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国税机关发现管理类别为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税疑点的,须按规定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
      4、明确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要求
      该办法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应于每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完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201412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五、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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