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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需要防范的税务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需要防范的税务风险
2016-11-30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需要防范的税务风险
陈园园 文
        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高效率的投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中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作用凸显。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股权投资企业联合投资者(个人或企业)通过成立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是一个独立核算实体,其财务处理独立于普通合伙人(股权投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人(投资者)而单独进行。在税收政策方面,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自身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在合伙企业层面不征收所得税。
        同时,普通合伙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是该项基金的发起者和管理者,从基金所得中获取管理费用和少量的投资收益,旗下基金的财务核算和经营要独立于自身的经营核算。按照前述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个人投资者按相应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投资者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在个人所得税层面还应将合伙企业所得区分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前述税收法律文件,我国对合伙制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那么在实务中,“分”和“税”的过程中有哪些税务风险?
      【风险提示】
        总体来看,前述“分”“税”的过程中主要存在四类税务风险。
        第一,税务登记不完善,易引发投资信息难追踪的风险,导致少缴税款。部分合伙型基金由于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而未及时进行税务登记;有些进行税务登记的合伙型基金,登记较为随意,很多基金仅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在国税部门登记。对于已进行国税税务登记的基金,信息也相对有限,尤其是投资信息披露较为简易,缺少对投资者、投资金额、投资收益、分红情况等信息的备案和披露,这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税收管理极为被动,容易引发监管漏洞。
        第二,基金核算不规范,易引发会计信息不透明的管理风险。目前基金项目存在监管漏洞,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名下存有“两套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按规定独立运作、单独设账核算,基金管理机构与投资基金主体之间存在相互开票、费用混合列支等混乱现象,监管机构无从掌握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分红等财务情况,而基金管理人对企业投资者无代扣代缴义务。因此,监管机构对基金投资人中企业投资者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第三,对“先分后税”的理解不到位,易导致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按照91号文件和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但是应纳税所得的核算主体,“先分后税”的原则体现“穿透”税制的理念。与法人所得税税制不同,穿透税制下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不同于股东,每个纳税年度无论合伙企业是否分配,均须计算出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果,并将该成果在各个合伙人(投资者)之间划分、分割,合伙人应以此缴纳税款。
        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分配,合伙人都应将划分所得合并自身经营所得一同缴纳税款。但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对“先分后税”的“分”理解为分配而不是划分,普遍存在不分红、不纳税的现象。随着投资基金规模的扩大,尤其是PE、VC投资的对象都属于朝阳产业,投资期较长,一般投资5年以上才对收益分红,投资者滞后纳税的风险也逐渐增加。
        第四,在个人所得税层面,不区分股权转让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其他所得),易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的风险。根据91号文件和50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交易取得的所得,应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按照84号文件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说,在个人所得税层面,应将合伙企业所得区分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实践中,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未严格区分此两种所得,而是全部确认为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的风险。
        第五,投资人身份不能“穿透”,易带来错误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对于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行税收法规对基金将投资收益分配至合伙人是否保留其原有属性,并按照其原有属性征税成为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居民企业作为基金的合伙人通过基金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于是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是“直接”收入,而非“间接”分回的收入,因此虽然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投资管道”的形式特征,但是现行税法并未对其真正赋予“管道”主体意义,因此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税法并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这是造成补缴税款的重要税收风险点。
       【建议】
        在现有税收政策框架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想既能正确享受投资带来的收益,又能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防范相关税务风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就不能“凭着感觉走”,而应从业务开展的实际出发,在平时做好功课。
        一方面,应及时更新税收知识,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动态。以“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能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是在符合其他规定前提下,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也就是说,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能享受该税收优惠。
        但是,这一规定在2013年已经被新的税收政策所突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其后,能够享受上述优惠的企业范围再次扩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注册在中关村等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等示范地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也就是说,根据116号文件的规定,全国所有的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能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从“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的创业投资企业”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演化中可看出,基金管理人若能及时学习并掌握相关的优惠政策,在投资时未雨绸缪、有效筹划,可以达到既能实现助力国家鼓励投资企业的发展,又能实现自身在税法规定范围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应从源头上防范税务风险。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务登记不完善、基金核算不规范等税务风险,基金管理人应注意从创建基金伊始,设立清晰的日常税收管理规范,从源头防范税务风险。具体来说,就是要规范投资信息登记和披露,特别是在基金投资人信息出现变化时,办税人员在变更工商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做好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备性,防范由于基金投资人税务登记不完善带来的少缴税款并产生滞纳金的税务风险。同时,要规范财务会计核算,避免由于基金核算的不规范和财务信息不透明引发税务风险。
        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错误享受税收优惠等税务风险,基金管理人应注重从业人员对各项税收法规的学习和研究,确保准确理解税收政策口径。特别是在遇到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税收政策问题时,要及时同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沟通交流,借助外脑解决问题,避免出现对政策研究不到位而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基金管理人还应在关注行业发展趋势、掌握行业运作模式的同时,注意对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税务处理案例的搜集和分析,从成功案例中获得经验、从失败案例中吸取教训,力争将税务风险防患于未然。
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