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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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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9月13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公告主要就现行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改为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以下称代办退税)作出明确,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综服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具备法定条件时,可由综服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即所谓假自营真代理)。在此情形下,综服企业以其自身名义申请退税,并且退税款直接退还至综服企业名下。而根据本公告规定,综服企业以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方式出口的货物,只能以生产企业名义通过集中代办的方式申请办理退税,而不能由综服企业以自营出口方式自行办理退税。

一、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条件。综服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二、明确了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具体办法。一是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需各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二是生产企业应先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三是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四是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综服企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审核办理代办退税,代办退税款退还至生产企业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

三、明确了异常代办退税业务的处理措施。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存在异常情形或按规定暂不办理退税情形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明确了综服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罚则。一是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生涉税违法违规情形的,税务机关将对综服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二是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明确了综服企业其他涉税问题。《公告》同时明确了综服企业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涉税处理问题。

六、明确了执行时间。《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9月22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公告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的明确了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

一、明确了公司制改造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可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即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改制前后,资产权属未发生变化,也没有发生实际交易,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当期所得,可以有效减轻改制企业的负担。同时规定,改制后评估增值的资产,其计税基础应与原有计税基础保持一致。资产增值部分享受了递延纳税待遇,其资产增值部分对应的折旧或者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明确了《公告》适用的改制情形。本公告仅指由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一个公司的形式。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前后股东没有变化,财产权属没有变化,都是100%国家所有,满足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适用本《公告》。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等其他情形的,则不适用本《公告》。

三、明确了后续管理事项。依据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会产生一定的税会差异,为了保证税务机关有效实施后续管理,按照“放管服”要求,《公告》规定改制后的公司应将评估增值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以减少企业涉税资料报送,减轻企业负担。

四、明确了《公告》时间效力。《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发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依照本公告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9月15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就就进一步简化简易处罚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税务机关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适用简易程序。在简易处罚程序中,税务机关需要填写《陈述申辩笔录》,然后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再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程序复杂,文书较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税效率。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主要做了以下几处修订:

  一是增加“陈述申辩情况”栏。用于记录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以及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税务执法人员不需要再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二是增加“签收情况”栏。用于记录被处罚人签收处罚决定书情况,税务执法人员此时不再另行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三是其他修改,包括:明确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删除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部分即只由税务执法人员签字,不再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

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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