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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加计扣除”之研发费用探究“高新技术企业”之成色
从“加计扣除”之研发费用探究“高新技术企业”之成色
2018-01-31
从“加计扣除”之研发费用探究“高新技术企业”之成色
高伟昌  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一项重要税收优惠。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一朝加冕“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从25%直降10个百分点到15%,这是任何税收筹划所难以企及的。这一诱人的减税效果令众多企业趋之若鹜。于是乎,形形色色的各个行业企业都戴上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帽子。这其中,不少企业的行业特征和产品特点既不“高”又不“新”,完全背离业内业外人士对高新技术的惯常认知。对于一般企业而言,我们往往无从得知其具体的财务和经营信息,只能姑妄猜之。而对于在新三板挂牌或A股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通过对其公开披露信息的交叉对比分析,或可揭开所谓“高新技术企业”的庐山真面目。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一项重要的认定指标。即,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达标。比如,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3%。文件虽然对不同的销售收入区间规定了不同的比例,但“3%”却是一个最低比例。这意味着,对于多数企业而言,销售收入越高,实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3%的难度是递增的。一些拟IPO企业或者已上市企业在IPO或者增发的压力之下,往往粉饰业绩,蓄意做大销售收入。与此同时,为了维持“高新技术企业”这顶帽子,“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也必须达标,所披露的“研究开发费用”也不得不水涨船高,进而渐渐露出马脚。通过公开披露信息对一些年销售收入亿元级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进行计算,结果往往徘徊在3%上下,颇耐人寻味。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另外一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该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满足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150%扣除,或者对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按照150%摊销。 所以,在从企业会计利润间接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该部分加计扣除应当进行纳税调整。而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附注信息中有一项专门的所得税费用,须对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进行单独披露。通过该部分披露信息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基本还原出研发费用的全貌。如果再将其与企业为宣示其研发技术优势而单独披露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对比,我们发现虽然同为研发费用,后者却是前者的几分之一甚至十几分之一。虽然尚且不足以得出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存在舞弊的简单结论,却也是值得怀疑的。
    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之“研发费用”虽然同为“研发费用”,但在不同的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下有着不同的口径。因此,两者有差异不足为怪。但,随着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文件的颁行,两者的归集范围渐趋接近。
    当然,两种“研发费用”的差异仍然存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费用”,较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差异点主要集中在:(1)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方面,前者不包括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在用建筑物”折旧费,和“长期待摊费用”;后者则包括。(2)直接投入费用方面,前者则仅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后者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全部“固定资产”租赁费。(3)装备调试费方面,前者不明确,后者则包括。(4)其他费用方面,前者“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后者“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在具体的案例中,通过结合其他相关披露信息,可以至少使上述差异获得排除或者解释。如果在这个过程之后,两种研发费用之差异仍然得不到合理解释,那必然的结论则是,其一方被严重低估而另一方被严重高估了。而对于理性的纳税人而言,若有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未用尽用足,显然是有悖常理的。那么,合乎逻辑的结论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被高估了。如果“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又恰恰徘徊在“3%”,那就值得深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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