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讲到,通过对比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费用”与高新技术认定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初步判定目标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成色。本文接着从另一个维度测试高新技术企业之“研发费用”的水分。
为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始认定条件和复审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
在上一篇文章中讲到,通过对比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费用”与高新技术认定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初步判定目标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成色。本文接着从另一个维度测试高新技术企业之“研发费用”的水分。
为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始认定条件和复审条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指标必须达标,即企业销售收入愈高,其研究开发费用亦应水涨船高。如果同时需要兼顾IPO或增发的外部压力而粉饰业绩,则研究开发费用必须提升到更高的水平。
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研究开发费用”虽名曰“费用”,但绝非财务会计意义上与“成本”或“资产”相区别的“费用”。该“研究开发费用”囊括了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全部支出,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等。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无形资产”准则)的核算要求,上述费用既可能是真正的“费用”(即“期间费用”,主要是“管理费用”),也可能因为满足了资本化的条件而形成资产(主要是“无形资产”),还可能在“开发支出”会计科目下进行暂时归集以确定后续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因此,如果分析比对目标公司“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等财务报表项目,以及相关会计科目、明细账的发生额变动,剔除“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等干扰因素,则可初步估算出,为维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发生的巨额“研究开发费用”中,有多少已经切实转化为“成果”(如取得专利证书等),又有多少尚在“孕育”中。如果我们发现目标公司虽然历年的“研究开发费用”一年高过一年,但却基本堆积在“管理费用”上,年年“成果”廖廖,那么,我们不得不怀疑,该等“研究开发费用”的“水分”究竟有几何?道理很简单,如果年复一年的斥巨资搞研发而不见成果,显然不是经济人的理性之举。除非,该“高新技术企业”是中国版的Space X。
在实务中,也确有不少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活动是卓有成效的,并申请成功了较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等。但,这些研发成果却并未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无形资产”中反映。究其原因,恐怕是企业将“研究开发费用”全部真正在财务会计上“费用化”了,其中也包括了本应因满足资本化条件而计入“无形资产”的部分。为什么呢?表层原因可能是企业会计核算水平较低,研发部门和财务部门欠缺默契,对研发活动未进行专门财务管理,发生一笔研发支出即在当期费用化;而当研发活动大功告成之时,已几无可供资本化的支出。更深层的原因,恐怕在于企业有意识的充分利用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尽管从长期而言,资本化的研发费用也可150%的进行“加计摊销”,但毕竟是在相对遥远的未来,远不如通过全部费用化而在当期加计扣除获得税收优惠来的直接。显然,这和很多企业在投资新生产线时不通过“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核算一样,是一种隐秘的谋取税收利益的行为,税务机关是有权依法予以打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