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薇 杨颖 文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2017年末开展了一场关于新三板股权交易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核查工作,税务总局下发的专项核查文件中表示将以网络抓取“全国股转系统”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公布的交易数据为准,通过卖方个人名称与被投资公司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关联,与系统中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初步筛选了“单笔金额500万及以上应申报未申报”的交易,并要求各地根据数据开展相对应的工作。
同时,已有新闻报道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个人股东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征缴。关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时间成为了金融圈与税收圈的关注焦点。
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投的究竟是股权还是股票?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能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一、新三板挂牌企业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份系个人所得税法范畴内的股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9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第二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以上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即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有价证券和股权进行了区分,在个人所得税法上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财产。一般认为,股权系投资性行为,是指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进行的投资从而参与经营并获取分红的行为;而有价证券通常指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等,买卖有价证券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系增值税的应税范畴。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在其官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题解答(二)》对“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是这样回答的:
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显然,无论是从个人所得税还是增值税的规定来看,股权和有价证券都是不同类型的财产,而对其划分界限在于该有价证券是否具有金融商品的属性,该股权是否为上市公司股权。因此,笔者认为,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有价证券,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转让在法律属性和税务属性上应等同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二、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之涉税问题
(一)关于直接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的个人所得税
目前有一部分观点认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应适用个人转让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该观点主要依据在于国务院于201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其中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那么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如何呢?我们来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61号)一文。该文中明确“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系出于促进股票市场发展之目的。而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因不属于前文所述的上市公司股票,并不能当然适用该税收优惠。而国务院对于新三板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比照上市公司处理的原则性规定,也无法成为税务机关直接适用免税政策的法律依据。
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笔者认为,新三板企业股份在性质上仍属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该文也未排除新三板企业股份转让的适用。
因此,对于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在没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明确的免税规定,或者排除适用股权转让相关规定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通过资管计划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通过新三板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取得的收益,实际上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首先,资产管理计划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税?
显然,契约型资产管理计划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实体,也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
其次,个人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严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出发,个人从基金专户等资管计划中取得了收益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举的征税范围。
但是,我们注意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国税函[2005]424号文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受托人支付给个人的资金信托业务收益,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受托人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虽然该批复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文件,但基于其中的文件精神以及律师经办的税务案件,不排除部分税务机关在实务中倾向于将个人取得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视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个人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受托人支付给个人的资金信托业务收益的20%计算应纳税额,这意味着该资产管理计划在一定分红周期内买卖若干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既有盈利又有亏损的,当以盈亏相抵后的净值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人通过资管计划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税收筹划空间要比个人直接投资更大。
(三)关于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的增值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系投资行为,不属于流转税(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营改增”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明确“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基于增值税延续营业税的征税原理、征税范围,股权转让行为亦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
我们在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一文时多次强调,新三板企业股份不属于上市公司股票,不具有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证券产品的特征,因此资管计划转让新三板企业股份不属于转让有价证券或者金融商品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税务机关对个人股东转让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股权转让所得”进行征缴也进一步佐证了我们的观点!
三、个人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其他涉税问题
(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明确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的股息红利适用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二)关于印花税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明确“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 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关于个人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所涉及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均贯彻落实国务院2013年49号文的精神,出台了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明确适用投资上市公司的相关税收优惠。
结语
当下,虽然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政策均与上市公司政策相同,但新三板市场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尚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故仍应适用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规定,无法豁免征税。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份转让行为因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须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当然,国家鼓励新三板企业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正式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等四个文件,推出集合竞价、优化分层制度、实施差异化信披制度等改革内容。新三板集合竞价交易制度于2018年1月15日正式落地,原采取协议转让的一万余家挂牌公司开始施行集合竞价转让。
随着新三板交易规模和流动性的增大,市场逐步公开透明,未来,不排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贯彻《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对新三板企业参照上市公司继续推出相应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