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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环保税税额差异比较
各地环保税税额差异比较
2018-02-28
各地环保税税额差异比较
        我国第一部“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已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保税法在设定税额标准时,既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又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性和选择空间。《环保税法》第六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环保税法》所附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环保税开征之前,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已就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陆续出台环保税税额标准。
    其中,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西藏、湖北、安徽、江西、黑龙江、吉林、浙江、福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根据《环保税法》确定的最低限额征收,即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
    但福建针对水污染物中的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化学需氧量/氨氮污染物每污染当量适用税额按照1.5元征收;浙江则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水污染物中的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特别规定按照每污染当量1.8元征收;湖北针对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氨氮化物规定按照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按照每污染当量2.8元征收。
    辽宁、内蒙、云南等地虽然也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但是针对适用税额设定了过渡年限,随着时间的推移,税额标准相应有所变化:辽宁规定自2020年起,前述税额标准再行确定;内蒙2019年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9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1元,2020年上述税额分别提高至每污染当量2.4元、2.8元;云南同样自2019年起调整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分别为2.8元、3.5元。
    与上述各省、自治区相比,重庆、贵州、海南、湖南、广东、广西、山西制定的税额均略高于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两类污染物税额每污染当量均未超过3元;相比之下,河南、四川制定的税额有所提高,河南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四川则分别为3.9元、2.8元。
    京津冀、江苏、上海、山东则普遍确定了较高的具体适用税额。
    北京按《环保税法》规定的上限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天津稍有降低,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0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河北既按污染物种类,又按照地区差异制定了较为特殊的三档税额标准。河北应税大气主要污染物(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水主要污染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税额标准分为三档,应税大气其他污染物(指废气中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应税污染物)和水其他污染物(指污水中除主要污染物外的所有应税污染物)执行统一标准。
    执行一档税额标准的区域:与北京市相邻的13个县(市、区),大气主要污染物为9.6元/当量,水主要污染物为11.2元/当量;大气其他污染物为4.8元/当量,水其他污染物为5.6元/当量。
    执行二档税额标准的区域大气主要污染物为6元/当量,水主要污染物为7元/当量;大气其他污染物为4.8元/当量,水其他污染物为5.6元/当量。
    执行三档税额标准的区域大气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为4.8元/当量;水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为5.6元/当量。
    江苏同样按地域将税额划分为三档: 南京市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均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6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7元;其余城市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5.6元。
    上海则按《环保税法》施行的推进及不同污染物,规定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2018年1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山东同样根据污染物种类不同,规定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综上来看,各地环保税税额征收标准存在较大差异。部分省市基于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的考虑,税额设定较高。而其他大部分地区基本维持低水平,主要是出于政策平稳过渡的目的。上海、辽宁、重庆等地区采取的税额随征收年限递加措施,意味着目前实施的征收标准只是环保税改革的起点,今后各省的征收标准很可能随着经济的发展、环保的需要而逐年增加,未来各地税率将进入上升区间,同时也将有更多污染物纳入考核体系,环保税将在国家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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