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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企业虚增业绩的常用方法
舞弊企业虚增业绩的常用方法
2018-06-29
舞弊企业虚增业绩的常用方法
 

     一、滥用财务会计准则

(一)收入端

1、提前确认销售收入

这种虚增业绩的方式建立在有真实交易的基础之上,只是将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本应在以后期间确认的收入提前到当期确认。如,某公司收到来自某客户的一批预付货款,由于在当期内并未交货,因此这笔款项应该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款项。但,舞弊公司为了调节本期利润,将这笔款项提前确认为本期收入。

2、将预收款性质的收款确认为收入

    譬如,很多企业往往销售具有储值功能的会员卡,持卡会员可以购卡后一段一段时间在企业进行消费,甚至可以退卡退款。如此,企业销售会员卡所取得的款项在初始销售时并不具备收入确认条件,至少不能全额确认收入。但,舞弊企业为了虚增业绩,无视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在销售会员卡的时点时点即按照收款金额全额确认收入。

(二)成本、费用端

1、在建工程、开发支出长期挂账

当企业自行进行建造固定资产、自行研发研发无形资产时,在资产确认的条件满足之前,都需要通过在建工程、开发支出等科目对相关成本、费用进行暂时归集。待资产确认条件满足之后,再从在建工程、开发支出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前后两个阶段的区别在于,在前一阶段,无须进行折旧或摊销,而在后一阶段,需要进行折旧或摊销。因此,如果人为操控、推迟确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则可实现将本期应当计提的折旧和摊销推迟到以后期间,从而虚增当期利润的目的。

另一方面,大部分企业在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都会进行债务融资。而借款需按期计提利息,按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规定,该等利息在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一般为竣工决算)之前应予以资本化。如果企业在建工程完工了而不进行竣工决算,那么利息就可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从而使当期费用减少(财务费用减少),从而实现虚增利润。

2、长期待摊费用任意挂账

长期待摊费用本应核算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如把当期受益的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也列为长期待摊费用,则可达到减少当期费用以进行利润操纵的目的。

3、操纵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式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式,对计算产品成本(或营业成本)、计算损益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在影响计提折旧的因素中,折旧的基数、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两项指标相对容易确定,但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上却较难把握。事实上,固定资产折旧除有形磨损外还有无形磨损,而且企业和行业不同,磨损情况也不相同,因此,企业往往有足够的理由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减少计入当期损失的折旧金额,增厚当期业绩。

同时,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只会影响会计利润却不会影响应税利润。因为税法对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另有规定,企业降低折旧率只会增加会计利润却不会增加应税利润。如此,在极端情形下,企业可以一方面减缓折旧以增加会计利润,另一方面可以加速折旧以获取税收利益。

4、蓄意减少坏账准备的的计提

应收账款是企业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及其他原因,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应收账款的收回,关系到收入的真正实现。对于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企业应当判断其可收回金额及可能性。因此,应收账款能否收回,对企业业绩影响很大。对于三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长期,收回的可能性极小,按会计准则规定应计提相当比例的坏帐准备并通过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舞弊企业往往采取减少应计提的坏账准备而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

 

   二、虚构客户、虚拟销售

前述虚增业绩的方式,主要还是在会计准则的游戏规则规则之内,利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外部人的劣势对会计准则进行滥用。而接下来的方式,则已构成赤裸裸的欺诈。

1、虚拟或自设销售对象

舞弊企业虚拟销售对象及相关交易,对并不存在的销售业务,按正常程序进行模拟运转,包括伪造订单、伪造发运凭证、伪造销售合同等。

舞弊企业在虚拟销售对象时一般乐于使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或者成立一些空壳公司,甚至在海外设立公司进行造假。舞弊企业经常使用其员工或亲属的名义注册一些空壳公司,并开立银行账户,这类公司几乎没有正常的业务,其存在的价值就是在虚构经济业务造假过程中扮演客户或供应商的角色。由于其公章、账簿等实际掌控在舞弊企业手中,造假极为便利。

2、在真实客户的基础上虚增销售收入

舞弊企业与其某客户的确存在真实的购销往来。但是舞弊企业在真实购销业务的基础上人为扩大销售数量,虚构销售业务,造成在该客户名下确认的收入远高于实际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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