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合并报表项目注释”会对“应交税费”这一资产负债表报表项目的各“税费项目”及相关期初和期末余额明细进行披露。在诸多“税费项目”中,披露主体仅承担扣缴义务而不承担纳税义务的,仅此“个人所得税”一项。从该项披露中,我们可知“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的“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一般而言,企业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情形不外乎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向外聘劳务人员支付劳务报酬、向自然人股东派发股利。由于年报“期末余额”及“期初余额”所涉的时点限于12月31日,而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往往在上一会计年度的报表审计之后,即在4-5月份;因此“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之“期末余额”及/或“期末余额”可以基本剔除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干扰因素。
同时,对绝大多数内资企业而言,除较多的年终奖可能集中在公历年年末或年初(农历新年之前)支付外,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在年度内各月份的支付具有较强的平稳性。正是由于这种平稳性,本月末的“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余额一般会在下月实际解缴入库。综上,利用“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及“期初余额”的平均值,可以用于测算月度平均扣缴、解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当然,若该企业在12月31日时点存在已付或将付员工年终奖的干扰因素,则上述“平均值”会高估“月度平均扣缴、解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数额。
在“财务报表附注”“合并报表项目注释”的另一处对“应付职工薪酬”的披露中,可以得知“应付职工薪酬”的“年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如果企业在报告年度的职工人数和薪资水平均保持平稳,则“年初余额”与“期末余额”,“本期增加”与“本期减少”应当基本持平。换言之,以“应付职工薪酬”的本期发生额之“本期增加”和“本期减少”的平均值可以测算出当年度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总额。此外,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年报中一般会披露“员工情况”,包括“期初人数”、“期末人数”。用该“期初人数”和“期末人数”的平均值可测算全年平均职工人数。综上,用以上测算出的全年职工薪酬总额除以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可以计算出“人均年薪资额”继而“人均月薪资额”。根据该“人均月薪资额”,可根据所在地省级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公开信息查询其对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并作相应扣减。进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则可计算出“应缴个人所得税/人/月”。将该等“应缴个人所得税/人/月”用“12个月”和“全年职工平均人数”,即可反算出该企业全年应当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工薪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制具有超额累进的特点,用月平均值*12得出的年平均值,会低估实际值。
结论:如果对比以“应付职工薪酬”为起点而计算出的全年应扣缴个人所得税数额与前述以“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为起点计算出的全年实际扣缴,两相比较,考虑到前者低估实际值,而后者可能高估实际值(存在劳务报酬部分的个税扣缴以及年终奖干扰因素),若前者仍然显著大于后者,则可初步判断该企业在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上的可能存在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