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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涉及非正常户能否开具红字数电票?
疑难解答:涉及非正常户能否开具红字数电票?
2026-08-31
疑难解答:涉及非正常户能否开具红字数电票?

作者:杨颖

问题:

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并开具数电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销货退回,需要开具具红字数电票,但了解到B公司因为税务问题被确定为非正常户,此时A公司的红字数电票是否还能开具?

回答:

1、关于部分或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的操作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七条“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八条第一款“蓝字数电发票开具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之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限于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其中,部分或全额开具红字发票要点如下:

(1)可以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的情形

A.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B.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2)必须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的情形

A.购买方未勾选未入账时,仅能由销售方发起全额红冲;

B.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

(3)不能开具部分或全额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

A.不属于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情形;

B.原票被认定为异常扣税凭证;

C.已锁定。

2、是否需要对方配合的操作要点

(1)无需配合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2)尚需配合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对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若蓝字数电发票已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并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3、非正常户操作要点

当需要对方配合,且对方为“非正常”状态时,系统不允许发起红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8 号)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对于如何停止其数电票的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虽无明确公告,但在各地税务机关的答复中均具有统一口径。即: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 “非正常”、“注销” 等状态、无法登录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在《征收管理热点问题》(2024年4月)中明确:

1. 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数电票?

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票。

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数电票:

(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录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8 号)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而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等规定,如果纳税人通过接受处罚、缴纳罚款、补办纳税申报等行为,可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由此可配合开票方进行红冲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