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09]57号文未将股权转让损失列为股权投资损失,此等情形下,股权转让损失能否作为投资损失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并未将股权转让损失明确规定为股权投资损失。然,律师认为,该文适用于企业的资产损失,而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系指企业过去的交易
基本案情: 香港A公司自2004年即一直持有境内居民企业C公司15%的股权。2009年A公司将其1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境内的一家公司。另查,香港A公司系由香港个人W全资设立。同时W全资持有香港B公司,且香港B公司目前持有境内居民企业C公司17%的股权。现香港A公司拟就股权转让所得提出免税协定待遇申请,而税务部门则认为,该W作为香港A公司的
背景:A公司在修建厂房时,将未收到发票的工程预付款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根据《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之《主要账务处理》相关条款,企业预付在建工程的工程价款,应借记“预付账款”科目,按工程进度结算工程价款,从“预付帐款”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因此,A公司将未收到发票的
存货盘亏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应视该等损失系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分别作出处理。 一、若确为ERP计算错误和入库点算错误引起的盘亏,不应认定属于非正常 损失,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若存货盘亏确系系统计算错误或者入库点算差错所造成,则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
关于“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我国现行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目前并无明确的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以及税务部门的执法实践,“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主要区别在与判断其支出属于宣传企业或产品还是一般的业务联系。 另,根
案情:某甲为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2010年3月,甲自A公司借款10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至2010年12月31日,甲仍未向A公司归还上述借款。 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之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
案情介绍 2010年甲公司受让A公司67%的股权。A公司名称相应地发生变更。现A公司因名称变更导致的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向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房产交易中心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包含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从而拒绝对其按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律师分析 因股权转让所致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究竟应该按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但,如纳税人仅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未在“金额”栏中注明,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五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款,以及上海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沪地税货[2010]28号)之附件一第42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
尽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将上述“公益性捐赠”限定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