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浙江绍兴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分别于2006年、2007年拍卖取得土地两块。其中第一块土地于2009年开发完成,并基本销售完毕;其土地增值税实行预缴,企业所得税已进行完工汇算;而第二块土地因涉及居民动拆迁事宜,至2012年仍未交
作者:卢国阳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 1、核心内容 纳税人在无须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原拆原迁安置房,向原有居民无偿转让该回迁安置房的行为,将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适用对象 以自己名义对土地进行开发立项,且该纳税人无须就对该土地的开发承担或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相关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以其所有之非
问: 我司是一家生产医用产品的企业,因此很多原材料具有有效期。随着我们的产品越来越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由于过期而报废的原材料再所难免,请问这些过期报废的原材料需要做进项转出吗?
将契税与婚姻联系在一起,总能引发轰动效应。2011年,《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颁布时,便引发了媒体、网友热议。《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发布,更让人们多出了几分遐想。  
2014年初,律师接到税务部门咨询电话:某税务所在某房屋买卖纳税申报中发现买卖双方合同作假,拟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哪个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这不禁使律师联想到房地产交易中房屋中介经常介绍的“节税方案”——阴阳合同,做低房价。 “阴阳合同”,从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