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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高管支付的“EMBA”学费能否税前列支?
单位为高管支付的“EMBA”学费能否税前列支?
2014-04-30
单位为高管支付的“EMBA”学费能否税前列支?
疑难解答:
      单位为高管支付的“EMBA”学费能否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那么,单位为高管支付的“EMBA”学费是否属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继续教育,但明确“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而“EMBA”(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系专业学位教育,高管作为在职人员,其为获取EMBA学位所需费用,不应计入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当然,如单位将为高管支付的“EMBA”学费作为高管的薪金支出,则可税前扣除,但是,该高管需就该部分“EMBA”学费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
 
      外贸代理出口业务退税政策新变化有利于代理出口业务
      外贸代理出口业务通常指外贸企业接受国内供应商的委托,以外贸企业的名义向国内供应商指定的国外采购商出口货物的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第二条之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即外贸企业不能自行申请代理出口业务的出口退税。
      可是在实践中,由于委托方可能不愿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或者委托方不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等原因,委托方往往要求外贸企业自行办理出口退税。鉴于上述财税字[1995]92号文的限制,因此,外贸企业与国内供应商通常同时既签订代理出口合同,约定外贸企业并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等风险;又签订购货合同,使得外贸企业在形式上符合自营方式出口货物,从而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为规范出口退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明确规定,出口企业不得将上述代理出口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否则,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外贸企业承担的涉税风险较大。
      自201441日起,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业务中办理出口退税政策有所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3)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4)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即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符合上述情形下从事的代理出口业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以以其名义自行办理出口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公告中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即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如外贸企业代理其他国内贸易商出口业务的,仍无法适用上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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