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适用统一的转让定价策略,可能造成这些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策略与中国的转让定价规制直接冲突,从而面临被中国税务机关纳税调整的风险。 自国税总局2009年高密度的转让定价政策出台以来,上海对于转让定价(TransferPricing)的问题在国际税务部成
案情介绍 江西某县某房产公司于2006年转让土地取得收入1,300万元,起初公安以“非法转让土地”名义立案侦察,后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未能认定系“非法转让土地”,也未明确其收入属合法收入,案件不了了之。县稽查局获知该情况后,认为其土地转让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开发单位提出只有合法收入才应纳税,土地转让收入是否合法未有定论,故不应对其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进一步明确,个人转让住房,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
原营业税法律明文规定,企业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等行为不予征收营业税。但新的营业税法律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后,取消了前述关于不征营业税的明文规定。由此,引发关于企业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包括企业和个人“炒股”应否征收营业税的巨大争议。为此,2010年4月12日《中国税务报》刊发《企业“炒股”莫忘缴纳营业税》一文,提醒企业买卖股票取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相关规定,国家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其中: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
案情: 某企业于2008年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便在当年度会计核算中将该收入在5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 该企业将该收入在5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税的依据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
案情介绍: A公司注册于上海浦东(所得税税率20%),拟收购项目公司C公司50%股权。因收购当时A公司恰处于改制期间。经A、C公司协商一致,暂由注册在上海浦西的B公司(所得税税率25%)先行代A公司收购并持有C公司20%股权;A公司于改制后以自身名义收购C公司30%股权。其后,D公司欲整体收购C公司,A、B公司分别将名下的C公司股权直接过户
问题: 我司于2005年购置了一处商业地产,成本为1500万元,已取得发票。今年,我司拟将上述商业地产转让。请问,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如何确定?是否为购买发票上的成本价? 回复: 贵司转让2005年购进的商业地产,属于转让旧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畴。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的相关规定,人人有份的补贴和补助,均应当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
案情: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某房产2009年底已开始分批交付购房者,但由于该房产项目会计决算尚未完成,该企业于2010年度年末会计决算完成后,在2010年度申报纳税。 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之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