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资金紧张,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零申报是否可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实施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一般应当按纳税人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但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其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
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应有之义,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自2004年颁布至今已将近10年。依法行政的状况也已有极大的进步和显著的完善。但令人遗憾的是,行政机关对于依法行政的理解,更多的侧重于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操作执行上,而对于规范性文件本身规定的合法性问题,却显然有所疏忽。这种疏忽也许并非是有意的,但却集中暴露了
背景: A公司出租厂房给B公司,双方约定,月租金3万元。但在发票开具环节,A公司未向B公司开具3万元的房租营业税发票,而是1.5万元开具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1.5万元开具房租营业税发票。双方对此签订补充协议特别约定:“修改房租金额只为代开房租发票时使用,一切协议以原租赁协议为准。” 分析: 如果A有限公司向B公司出租厂房,却开具原材料
基本案情: W公司,原股东A,B两个自然人,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A出资600万,B出资400万,2011年12月C公司拟对W公司进行投资,经评估:W公司价值为4000万元,因此C公司投入资金4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另外3000万元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增资扩股后,三股东持股比例为3:2:5。 2012年3月,
问: 在以下几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形下,对A公司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第一种情况:A向B购买货物,B开票给A,A付款给B,A抵扣进项。——开票方与收款方一致;第二种情况:A向B购买货物,B委托C开票给A,A付款给C,A抵扣进项。——开票方与收款方一致;第三种情况:A向B购买货物,B开票给A后委托C代收款,A付款给C,A抵扣进项;——开票方与
税务筹划,自20世纪90年代初被引入我国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企业、高收入人群所认识、所接受、所重视。提供税务筹划的机构及这些机构所推出的税务筹划方案,也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与此同时,随着税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税务系统执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税务机关对所谓筹划方案的审核、识辨能力和方法也在不断提高。很多税务筹划方案,经税务稽查后,被认定违反相关
众所周知,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中任一之行为,皆可能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从而承担刑事责任。 如单位或个人发生虚开普通发票之行为,则一般依据《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版)》之规定,以“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为由,对实施该行为
案情:境内A公司与境外B公司共同在境内设立C公司。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B公司向A公司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现C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C公司就该股权转让事项承担所得税纳税或扣缴义务。C公司是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吗? 律师分析: 1、C公司不是该股权转让事项之纳税义务人
问:股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答: 1、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采用申报管理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之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从原来
随着国税总局2009年发布《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税发[2009]2号),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法》之“特别纳税”条款越来越关注,特别是经常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面临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时,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