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颖文去年6月,笔者曾发过一篇题为《免税项目亏损是否可以弥补应税业务所得?》的文章,根据当时适用的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笔者认为所得减免项目与应税所得项目在税法核算上应当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抵补亏损。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
案情简介:李某与某国外服装品牌建立合作关系,为其提供服装产品。由于此品牌众多最终消费者在境内,李某并不直接向品牌商供货,而是在接到品牌商的指示后直接向最终的消费者发货。在此期间,因该国外品牌商系境外企业,不需要李某提供发票,而李某与最终的消费者之间因不存在货物买卖关系,李某亦无需向客户开票。后,国外品牌商因在国内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李某在向其境内子
问题:G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该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A公司名下持有某化工企业17.5%的股权(3.5亿股,)价值巨大。2013年6月,G公司将A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天津的两家投资企业,双方约定转让价款为10.15亿元,并签署了股权转让及其补充协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对赌条款”:如果该化工企业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的36个月
高伟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对企业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方式进行了规定。在这些资产中包括长期资产,即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这些长期资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投资资产外,除非发生处置的情形,只能通过分期折旧或摊销进行扣除,或通过资产损失的形式实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通知明确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8号)第三条“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和账簿设置要求,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主要内容】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主要内容】一、《通知》第五条第(三)项所称“三年(36个月)内”,是指自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起36个月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主要内容】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
2018年6月29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
【问题】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1月对A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17年10月16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A公司补缴增值税50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同时,该决定书告知A公司:补缴的增值税,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某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