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进一步明确,个人转让住房,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
原营业税法律明文规定,企业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等行为不予征收营业税。但新的营业税法律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后,取消了前述关于不征营业税的明文规定。由此,引发关于企业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包括企业和个人“炒股”应否征收营业税的巨大争议。为此,2010年4月12日《中国税务报》刊发《企业“炒股”莫忘缴纳营业税》一文,提醒企业买卖股票取得
案情简介: 某企业在对合同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业务员收取货款未交给企业财务现象,金额数十万。企业在向业务员问询情况后,再也联系不上该业务员,企业该如何处理? 案件分析: 遇上这种情况,企业通常会想到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在向公安报案之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相关规定,国家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其中: 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
回顾2010年度颁布的与反避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国税发[2010] 75 号文《<中国政府与新加坡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被视为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文追溯实施至2008年1月1日,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该解释是国税总局首次对税收协定制定具体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并且开篇即以提醒注意的方式明确两点:1、我
案情: 某企业于2008年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便在当年度会计核算中将该收入在5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 该企业将该收入在5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税的依据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